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第三點,各機關應製作告知書(參考範例如附件),告知所屬公務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,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,亦不得以該專業證照經營營利事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