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因應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」(行政院陞任評分標準表)自113年4月1日修正生效,本府配合辦理旨揭陞任評分標準表修正作業。
二、為求妥慎,事前函請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表示意見,並邀集各機關學校、單位召開研商會議,嗣經參酌相關機關意見修正及因應實務運作需要重行擬具,並送本府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,奉核准函頒自113年4月1日生效。
三、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本表授權依據。(修正規定第一點)
(二)本表適用範圍及對象。(修正規定第二點)
(三)依行政院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訂列評分標準及例外處理方式。(修正規定第三點)
(四)陞任人員陞任評比類別。(修正規定第四點)
(五)修正陞任人員陞任評分標準。(修正規定第五點)
(六)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陞任評分採計方式。(修正規定第六點)
(七)自他機關調進本機關人員陞任評分採計方式。 (修正規定第七點)
(八)增訂降調人員陞任評分採計方式。 (修正規定第八點)
(九)增訂各機關自行訂定評比項目評分標準及配分之程序。 (修正規定第九點)